为规范学生门诊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减轻学生及医院的负担,使有限的医疗费用得到更好的使用,根据医院有关精神,重申以下规定:
1、凡是我院医疗技术水平能够完成的各科多发病、常见病,必须在本院诊治,不得私自外诊。如果私自在外院诊治,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2、由于我院设备及诊疗技术水平所限,无法完成的诊疗项目,经本科室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书面批准后方可转外院就诊,首诊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书写诊疗记录,并在门诊病历最后的附页中注明建议外诊的医院及外诊目的(检查或治疗)。
3、享受公费医疗学生外诊医疗机构限定在公立医院,不能在民营及私立医疗机构就诊,否则不予报销。
4、本院医生不能介绍患者到民营及私立医疗机构就诊,不能私自收受外院介绍费及好处费,如有发现,按照《医疗机构收受商业贿赂管理规定》处罚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交送司法机关处理,举报电话:83454779。
5、学生需要到外院门诊就诊的,必须先经批准再到外院就诊,不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否则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6、以上规定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