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公费门诊日常医疗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彭金梅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次数:758

 

一、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享受公费门诊日常医疗的学生由省财政厅拨款每生每年50元,凭校医院发的病历到校医院就诊,享受公费医疗(可报销范围自付15%)。

二、支付范围:

药品: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甲类品种。

诊疗项目:门诊一般诊疗费、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胸片、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洗胃、导尿。

三、超出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由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支付范围请学生阅读福州市医疗管理中心网站《关于提高我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寒、暑假期间医疗费用原则上按每人每月实际享受金额4.5元报销。

五、享受公费门诊日常医疗管理的学生因病休学一年以内,医药费报销不得超出休学期间国家拨款的3倍;休学超过1年者,按国家规定暂停公费医疗。学生毕业离校,公费日常医疗随即停止。

六、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心理障碍等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或第三责任人支付。

七、独立学院如协和学院日常医疗费用按学院与校医院签订的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协议执行。

八、校医院发给学生的门诊病历只供学生本人使用(没带病历看病按自费支付)。凡发现门诊病历转借他人使用者,对借给他人者和借用别人病历的学生暂停公费医疗1年,并通报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学生毕业离校需归还本病历。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83465132

           

                         福建师范大学医院

                         20159


福建师范大学医院办公室电话
仓山校区急诊室电话:83465082        旗山校区急诊室电话:22867671

Copyright 福建师范大学医院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  邮政编码:350007